Phone: 13911340904 Email: donghai.liu@vip.163.com

徐某、王某2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3-09-06 08:57:37 216

徐某、王某2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徐某、王某2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0105民初3673


当事人  原告: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1(系徐某外甥)。
  被告:王某2。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3,吉林衡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徐某与被告王某2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0日立案后,原告徐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徐某撤诉处理。
落款


审判员 胡雪莹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柴 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