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与曹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杨某与曹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沪0120民初7819号
当事人 原告:杨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洪波,上海瑞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曹某。
审理经过 原告杨某与被告曹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5日立案。原告杨某于2023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杨某负担。
落款
审 判 员 盛军华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夏 欢
书 记 员 夏春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