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某、熊某等离婚后财产纠纷第三人撤销之诉民事裁定书
姚某、熊某等离婚后财产纠纷第三人撤销之诉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苏09民撤1号
当事人 原告:姚某。
被告:熊某。
被告:徐某。
原告姚某与被告熊某、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姚某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多次催交,仍未能按通知要求在规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并提供相应票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姚某撤回起诉处理。
落款
审 判 长 施兆军
审 判 员 陈风泰
审 判 员 周光营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郑 淇
书 记 员 翟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