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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任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3-09-06 09:00:38 243

张某、任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某、任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白河林区基层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7503民初198


当事人  原告:张某。
  被告:任某。
审理经过  原告张德香与被告任庆利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1日立案。原告张德香于2023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德香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德香撤诉。
  案件受理费113.00元,减半收取计56.5.00元,由原告张德香负担。
落款


审判员 姜增民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颜廷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