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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靳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3-09-06 09:00:59 256

赵某、靳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赵某、靳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甘肃省临洮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1124民初184


当事人  原告:赵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向军,临洮县窑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靳某。
  原告赵某与被告靳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2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4月10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22年4月10日向原告赵某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赵某未按照规定期限补交案件受理费,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赵某撤回起诉处理。
  赵某已经预交的案件受理费4650元,减半收取2325元。
落款


审 判 长 黄怀全
人民陪审员 李晓梅
人民陪审员 赵迎晨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文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