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靳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赵某、靳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甘肃省临洮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甘1124民初184号
当事人 原告:赵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向军,临洮县窑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靳某。
原告赵某与被告靳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2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4月10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22年4月10日向原告赵某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赵某未按照规定期限补交案件受理费,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赵某撤回起诉处理。
赵某已经预交的案件受理费4650元,减半收取2325元。
落款
审 判 长 黄怀全
人民陪审员 李晓梅
人民陪审员 赵迎晨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文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