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1、孙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赵某1、孙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1422民初902号
当事人 原告:赵某1。
被告:孙某。
原告赵某被告孙凯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2023年4月10日立案。原告赵霞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赵霞撤回起诉处理。
落款
审判员 邢立真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谷梦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