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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1、孙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3-09-06 09:01:22 245

赵某1、孙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赵某1、孙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1422民初902


当事人  原告:赵某1。
  被告:孙某。
  原告赵某被告孙凯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2023年4月10日立案。原告赵霞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赵霞撤回起诉处理。
落款


审判员 邢立真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谷梦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