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与吴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周某与吴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113民初8072号
当事人 原告:周某。
被告:吴某。
原告周易与被告吴贵渝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0日立案。因原告周易在立案后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依法申请缓交诉讼费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周易撤诉处理。
落款
审判员 王霭姣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丁雨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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