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某、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曹某、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甘肃省清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甘0521民初599号
当事人 原告:曹某。
被告:李某。
审理经过 原告曹鹏娟与被告李文浩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6日立案。曹鹏娟于2023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李文浩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曹鹏娟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曹鹏娟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曹鹏娟负担。
落款
审 判 员 张玉梅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马娟娟
书 记 员 王高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