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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朱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3-09-06 09:07:40 285

陈某、朱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陈某、朱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辽宁省海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0381民初3018


当事人  原告:陈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庆春,系辽宁律源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某。
审理经过  原告陈某诉被告朱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于2023年4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庆春、被告朱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10000元。2、被告自2023年3月起,每月支付原告5000元,直至债务还清。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22年8月10日离婚,离婚协议约定,被告偿还夫妻共同债务15万元,剩余债务由女方偿还,被告每月支付原告5000元,直至债务还清。被告自2022年9月起开始支付上述款项,但2022年11月、2023年2月未支付,并明确表示以后将不再支付给原告,故原告提起诉讼。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陈某与被告朱某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22年8月10日在民政部门协议离婚,协议约定,婚生子女归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子女抚养费2000元,共同债务15万元归被告偿还,被告每月支付原告5000元直至债务还清。被告于2022年9月起已支付2万元,现拖欠2022年11月、2023年2月共计1万元未支付,故原告诉至法院。
  另查:原、被告在婚姻存续期间,因做生意缺少资金,原告以其名义在多家银行办理了多张信用卡。
  上述事实除原、被告陈述外,原告提供的证据:欠款明细、离婚协议。以上证明经本院审查,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所证事实足资认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  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本案中,原告陈某与被告朱某已协议离婚,被告朱某应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偿还义务,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朱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拖欠原告陈某2022年11月、2023年2月的债务共计10000元;
  二、被告朱某自2023年3月起,每月支付原告陈某5000元,直至2025年2月偿还完毕。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朱某负担145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辽宁省海城市人民法院缴纳,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应予退还原告14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和上诉费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递交上诉状的同时或者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过期不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视为放弃上诉。
  本案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八条之规定向执行法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落款


审判员 侯晓梅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吴舒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