龚某、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龚某、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苏1324民初1720号
当事人 原告:龚某。
被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莲子,江苏立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
原告龚某诉被告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6日立案,原告龚某于2023年4月2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龚某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龚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5元,由原告龚某负担。
落款
审 判 员 姜 波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赵 听
书 记 员 李梦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