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某、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姜某、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苏0826民初3137号
当事人 原告:姜某。
被告:刘某。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3年4月12日受理了姜某与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姜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姜某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姜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姜某负担。
落款
审 判 员 陈爱娟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张馨月
书 记 员 万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