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某与袁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蒋某与袁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105民初14232号
当事人 原告:蒋某。
被告:袁某。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的原告蒋兆兰与被告袁永明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原告蒋兆兰于2023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袁永明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蒋兆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蒋兆兰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75元,按40%收取计190元,由原告蒋兆兰负担。
落款
审判员 邹 涛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胡雅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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