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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某与袁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3-09-06 09:13:14 260

蒋某与袁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蒋某与袁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0105民初14232


当事人  原告:蒋某。
  被告:袁某。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的原告蒋兆兰与被告袁永明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原告蒋兆兰于2023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袁永明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蒋兆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蒋兆兰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75元,按40%收取计190元,由原告蒋兆兰负担。
落款


审判员 邹 涛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胡雅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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