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某、浦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孔某、浦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新0102民初4850号
当事人 原告:孔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发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丰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浦某。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孔某诉被告浦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孔某于2023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孔某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孔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孔某已预交2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孔某负担,剩余案件受理费225元由我院退还原告。
落款
审判员 王 莹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周艺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