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与金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某与金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沪0112民初9961号
当事人 原告:李某。
被告:金某。
原告李某与被告金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李某撤回起诉处理。
落款
审 判 长 王 伟
审 判 员 陈雪琼
人民陪审员 梁小莉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法官 助理 张恺翔
书 记 员 薛 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