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与聂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某与聂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辽0103民初4809号
当事人 原告:李某。
被告:聂某。
原告李某与被告聂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3日立案后,原告李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按原告李某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落款
审判员 安 丹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沛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