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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聂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3-09-06 09:15:52 250

李某与聂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某与聂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0103民初4809


当事人  原告:李某。
  被告:聂某。
  原告李某与被告聂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3日立案后,原告李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一款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按原告李某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落款


审判员 安 丹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沛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