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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许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2023-09-06 09:16:20 220

李某与许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李某与许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3)1425民初2669


当事人  原告:李某。
  被告:许某。
  原告李某诉被告许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速裁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李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许某给付30000元,并承担逾期利息。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裁判结果  一、被告许某共欠原告李某30000元,于2023年5月31日前还清。
  二、原、被告之间其他无纠纷。
  案件受理费2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某负担。
  原、被告一致同意上述调解协议一经双方当事人签名或按手印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落款


审判员 谢景忠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谢雨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