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hone: 13911340904 Email: donghai.liu@vip.163.com

刘某、柳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3-09-06 09:17:14 230

刘某、柳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某、柳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1181民初252


当事人  原告:刘某。
  被告:柳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志英,浙江剑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海娟,浙江剑瓷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刘某与被告柳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柳某向原告刘某支付补偿款40万元并支付利息(按同期LPR的4倍自2017年12月31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于2023年2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3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被告柳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志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原告刘某与被告柳某原系夫妻关系。2014年5月12日,双方自愿协议离婚,并办理离婚登记手续。《离婚协议书》第3条中约定被告补偿原告人民币35万元,当日支付15万元,剩余20万元于2015年12月31日前支付完毕,逾期则每年额外支付5万元。2022年1月13日,原、被告双方就剩余未付款项重新达成协议,约定被告支付原告40万元,利息按年利率28%自2017年12月31日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后因被告未履行付款义务,遂涉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原告提供的离婚证、2014年5月12日离婚协议书、2022年1月3日协议书以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被告提供的残疾人证、转账凭证与本案没有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被告提供的眼部手术病例、门诊病历无法待证其主张事实,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与被告柳某就离婚后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40万元款项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双方在协议中约定利息按年利率28%标准予以计算,现原告自愿调整按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即年利率14.6%计算,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被告主张的该协议系在其视力不清时签署,非其真实意思表示的抗辩意见,因其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该主张,本院依法不予采纳。被告要求将原告向案外人柳家南(系被告父亲)所借款项在本案中予以抵扣的主张,因属另一法律关系,本案不予一并处理。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九条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柳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某支付款项400000元及利息(按年利率14.6%自2017年12月31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被告柳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落款


审判员赖新燕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李思璇
代书记员
季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