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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3-09-06 09:18:45 215

马某、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马某、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0521民初1670


当事人  原告:马某。公民身份号码:21xxx57某某某某某某某某。
  被告:刘某。公民身份号码:21xxx61某某某某某某某某。其他身份信息不详。
  委托代理人:梁某,系由观音阁街道小市社区居委会推荐代理人。
审理经过  原告马某与被告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马某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马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马某负担。
落款


审 判 员 王  世  军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胥培雯‎书记员邓雨涵
附法律依据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