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某与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潘某与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102民初2016号
当事人 原告:潘某。
被告:蒋某。
原告潘永芳与被告蒋应仁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6日立案后,原告于2023年4月18日提交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2023年4月24日,原告因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遂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变更诉讼请求后自愿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对自己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潘永芳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潘永芳负担。
落款
审判员 周 慧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杨春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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