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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某、冷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3-09-06 09:20:25 206

苏某、冷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苏某、冷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0882民初1122


当事人  原告:苏某。
  被告:冷某。
审理经过  原告苏某与被告冷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本院于2023年4月4日立案。原告苏某于2023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现苏某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苏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苏某负担。
落款


审判员 齐志强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于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