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某、冷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苏某、冷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吉0882民初1122号
当事人 原告:苏某。
被告:冷某。
审理经过 原告苏某与被告冷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本院于2023年4月4日立案。原告苏某于2023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现苏某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苏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苏某负担。
落款
审判员 齐志强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于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