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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某、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3-09-06 09:20:58 195

屠某、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屠某、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0781民初1073


当事人  原告:屠某。
  委托代理人:赵炳贤,浙江丹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某。
  委托代理人:何某,兰溪市联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审理原告屠某与被告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原告屠某于2023年4月27日以原被告和平解决为由撤回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屠某撤回对被告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屠某负担。
落款


审判员
陈伟生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代书记员
姜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