屠某、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屠某、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781民初1073号
当事人 原告:屠某。
委托代理人:赵炳贤,浙江丹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某。
委托代理人:何某,兰溪市联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审理原告屠某与被告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原告屠某于2023年4月27日以原被告和平解决为由撤回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屠某撤回对被告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屠某负担。
落款
审判员
陈伟生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代书记员
姜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