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焦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某、焦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吉0112民初1110号
当事人 原告:王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某,吉林天德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焦某。
原告王思贺与被告焦维维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王思贺于2023年4月23日向本院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思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思贺撤诉。
落款
审判员 朱丽波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马 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