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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焦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3-09-06 09:21:51 210

王某、焦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某、焦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0112民初1110


当事人  原告:王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某,吉林天德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焦某。
  原告王思贺与被告焦维维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王思贺于2023年4月23日向本院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思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思贺撤诉。
落款


审判员 朱丽波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马 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