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某、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0683民初2803号
当事人 原告:王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明光,山东小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俊全,山东小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
审理经过 原告王希珍诉被告张培国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希珍撤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计77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落款
审 判 员 李朝霞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毛聪洁
书 记 员 王维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