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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3-09-06 09:22:12 207

王某、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某、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0683民初2803


当事人  原告:王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明光,山东小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俊全,山东小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
审理经过  原告王希珍诉被告张培国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希珍撤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计77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落款


审 判 员 李朝霞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毛聪洁
书 记 员 王维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