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某、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魏某、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辽0504民初709号
当事人 原告:魏某。
被告:李某。
审理经过 原告魏某与被告李某离婚后财产分割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某于2023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魏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于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魏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400元,减半收取6200元,原告魏某自行负担。
落款
审判员 车帅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陆娇
附法律依据附:本裁定适用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