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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3-09-06 09:23:49 211

吴某、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吴某、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0113民初2135


当事人  原告:吴某,住辽宁省抚顺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宪龙,山东隆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住长春市九台区。
审理经过  原告吴某与被告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某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
落款


审判员 孙娜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