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吴某、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吉0113民初2135号
当事人 原告:吴某,住辽宁省抚顺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宪龙,山东隆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住长春市九台区。
审理经过 原告吴某与被告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某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
落款
审判员 孙娜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