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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1、吴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

2023-09-06 09:24:32 205

吴某1、吴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


 

吴某1、吴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3)1525民初1986


当事人  原告:吴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国香,山东卓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燕,山东卓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某。
  原告吴金红与被告吴建会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吴金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位于济南市天桥区东工商河路以西、标山南路以北金科澜山公馆B-4-1地块项目一期地下车库(房产证号为:济南202300527某某),暂定价值:77556元(购买价格的一半);2.请求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吴建会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吴金红、被告吴建会于2015年11月11日登记结婚,因夫妻感情破裂被法院判决准许离婚。原告吴金红、被告吴建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曾于2019年11月21日共同购买位于济南市天桥区东工商河路以西、标山南路以北金科澜山公馆B-4-1地块项目一期地下车库(房产证号为:济南202300527某某),购买价格为155112元,因被告吴建会迟迟不予办理权属登记,导致离婚诉讼时未予分割。原告吴金红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于2022年3月7日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吴建会办理涉案车位的权属登记。贵院经审理认定,涉案车位购买于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原告吴金红对该涉案车位享有权利,并判令被告吴建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关机关申请办理涉案车位权属证件。之后,经贵院执行,被告吴建会办理了涉案车位的不动产权证书,目前涉案车位已经具备了分割条件。综上所述,涉案车位系原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且已经具备了分割条件,请求贵院依法对涉案车位所有权进行分割。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请求人民法院确认:
  一、原告吴金红、被告吴建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买的坐落于济南市天桥区东工商河路以西、标山南路以北金科澜山公馆B-4-1地块项目一期地下车库及设备-1222(房产证号为济南202300527某某),经双方协商确定价值4万元,归原告吴金红所有,原告吴金红向被告吴建会支付上述财产价值的一半即2万元;
  二、被告吴建会办理车位产权登记已支出的费用(契税、住宅专项维修基金)共计6220.14元,由原告吴金红向被告吴建会给付3110.07元;
  三、车位服务费(2020年9月8日至2023年4月30日)915.02元,由被告吴建会负担,原告吴金红向被告吴建会支付457.51元;
  四、上述财产的过户义务于2023年7月25日由被告吴建会去上述财产的登记地配合原告吴金红办理,过户费用由原告吴金红负担,原告吴金红于当日给付被告吴建会共计23567.58元;
  五、2023年4月20日前因案涉车位再有其他费用,由被告吴建会负担;
  六、如原被告有一方不按上述协议约定履行,对方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89元,由原告吴金红、被告吴建会各承担一半即244.5元。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字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落款


审 判 员 张熙岩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刘建立
书 记 员 杨延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