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杨某、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鄂0117民初2526号
当事人 原告:杨某。
被告:占某。
审理经过 原告杨某诉被告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2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某于2023年4月25日以已与被告占某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已与被告占某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允许原告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杨某负担。
落款
审 判 员 林 莉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李明超
书 记 员 陆 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