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苑某、包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3-09-06 09:26:18 242

苑某、包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苑某、包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1005民初598


当事人  原告:苑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雪松,黑龙江上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包某。
  原告苑某与被告包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3日立案。原告苑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苑某撤回起诉处理。
落款


审 判 员 魏丹丹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丁凯丽
书 记 员 乔德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