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某、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黑1084民初1072号
当事人 原告:张某。
被告:刘某。
原告张某与被告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7日立案。原告张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张某撤回起诉处理。
落款
审判员 邓秀玲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吴汶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