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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1与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3-09-06 09:29:49 198

张某1与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某1与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0113民初10323


当事人  原告:张某1。
  被告:张某。
  原告张祖凤与被告张棚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9日立案。原告张祖凤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张祖凤撤回起诉处理。
落款


审 判 员 金 宏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唐 汶
书 记 员 颜泠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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