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与陈某离婚后财产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某与陈某离婚后财产一审民事裁定书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12民初211号
本院于2022年11月9日对原告张某(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陈某(以下简称被告)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作出的(2022)京0112民初211号民事调解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2022)京0112民初211号民事判决书中,第二页倒数第七行,文字“三、陈曦于2022年12月26日前向张伟支付补偿款2526500元”存在笔误,应补正为“三、陈曦于2022年12月26日前向张伟支付补偿款252650元”。
落款
审 判 员 刘析鹭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姜 婕
书 记 员 邓浩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