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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巫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3-09-06 09:31:15 237

张某与巫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某与巫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0115民初6585


当事人  原告:张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小林,上海市东高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巫某。
  原告张某与被告巫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4日立案。原告张某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一款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张某撤诉处理。
落款


审判员 陈 林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黄燕萍


附法律依据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