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某、董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郑某、董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吉0182民初2789号
当事人 原告:郑某。
委托代理人:沈某,吉林鸿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董某。
审理经过 原告郑某诉被告董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郑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950.00元由原告负担。
落款
审判员 蔺海涛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杨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