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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董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3-09-06 09:32:06 201

郑某、董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郑某、董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0182民初2789


当事人  原告:郑某。
  委托代理人:沈某,吉林鸿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董某。
审理经过  原告郑某诉被告董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郑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950.00元由原告负担。
落款


审判员 蔺海涛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杨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