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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孟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3-09-06 09:32:54 233

郑某、孟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郑某、孟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0213民初4530


当事人  原告:郑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鹏娇,系辽宁谨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继元,系辽宁谨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孟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立伟,系内蒙古烛拉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郑某诉被告孟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继元、张鹏娇与被告孟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立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贵院依法判令原、被告按照原告60%,被告40%的比例分割双方共有的位于辽宁省大连市金州新区中长街道解放路××号××单元××层××号的房产及位于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中长街道体育场小区××号××层的车库,房屋和车库归原告所有,原告向被告按照价值40%支付折价款68637.8元;2、请求贵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损害赔偿费10000元;3、请求贵院判令原、被告平均分担对郑福海的债务393370.5元;4、本案诉讼费及评估费7000元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后因双方感情破裂于2019年12月25日经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调解,原、被告调解离婚但财产未进行分割。原、被告于婚后从原告父母借款28万元(首付款及还贷款项),又从原告的大伯处借款7万元,用于购买位于辽宁省大连市金州新区中长街道解放路××号××单元××层××号的房屋及位于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中长街道体育场小区××号××层的车库。以上均为原、被告双方的共同财产,应当依法予以分割。由于房屋贷款未结清,故该房屋归原告所有更为适宜,由原告折价给被告。另,被告在与原告的婚姻存续期间,曾经有过严重暴力行为。2016年4月5日,被告曾用刀砍伤原告,致使原告右手腕及左上臂切割伤、右手头壮骨开放性骨折、右手示中环小指伸指肌腱断裂、右手示小指固有伸肌腱断裂。此行为给原告造成了严重的身体和精神伤害,被告存在重大过错,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87条,在进行财产分割过程中,应当对被告少分或不分。另外,被告认可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存在不正当关系,故依据以上被告多次家暴和出轨行为,应当以原告60%,被告40%的比例对婚后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要求依法分割,各承担50%。离婚之后各50%承担债务,被告方只愿承担50%的本金,关于利息部分不同意承担该贷款的利息部分。离婚理由是生活琐事产生矛盾,不存在出轨行为导致离婚,被告无过错行为,不同意多分财产。要求房屋所有权归被告,按照竞价高者得房屋所有权,并且双方离婚时有夫妻共同债务存在,应当理清共同债务金额后进行分割上述财产。关于精神损害赔偿,原告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被告作为女性,从身体状况看不可能存在家暴行为。综上,被告认为房屋、车库均是在原、被告生活期间被告经营赚取,原告在双方婚姻存续期没有劳动或者没有工作,没有为家庭付出,被告作为女性在离婚时按照民法典分割财产应当多分,应取得房屋所有权,并且被告表示取得房屋后,同意将房屋过户其女儿明下。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4年分别购买位于金州新区中长街道解放路××号××单元××层××号、建筑面积80.8㎡的住宅一处和位于金州区中长街道体育场小区××号××层、建筑面积25.54㎡的车库一个。庭审中,原告认为住宅为7000元/㎡、车库价值16万元,被告认为住宅为1.1万元/㎡、车库价值20万元。原告申请评估,评估结果为住宅一处价值67.06万元、车库价值20.4万元。被告现同意以120万元主张案涉住宅和车库,原告以被告无能力为由,不同意。
  另查,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2019年12月25日经本院调解离婚,婚生女由郑某抚养,孟某每月负担抚养费500元。
  再查,原、被告离婚后,自2020年1月7日至2023年3月7日,原告已偿还房屋贷款本息合计95430.63元,贷款余额为387844.36元。
  又查,原告曾在2015年4月14日受伤。
  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2019)0213民初7510民事调解书、大连市金州区第一人民医院急诊病志、房屋所有权证、贷款凭证、房屋买卖合同、贷款历史明细、支付明细、房地产评估报告和被告提供的民事调解书、调解笔录、商品房转移登记申请书及庭审笔录等有关证据在案为凭,并经开庭质证和本院的审查,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同时规定,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的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虽然被告主张以120万元取得案涉房屋,但原告不同意,且被告未提交相应资产证明,被告上述主张不予采纳。在原告抚养婚生女,离婚后与其女儿在该房屋居住时间较长,且房屋借款人是原告郑某、离婚后贷款由其偿还的情况下,案涉位于金州新区中长街道解放路××号××单元××层××号、建筑面积80.8㎡的住宅房屋一处应归原告所有;位于金州区中长街道体育场小区××号××层、建筑面积25.54㎡的车库一个应归被告孟某所有;在扣除案涉房屋剩余贷款本金387844.36元和离婚后原告至2023年3月7日已偿还的贷款本息95430.63元,被告应返给原告上述房屋、车库折价款8337.50元。原告主张按60%、40%分割共同财产的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关于原告主张赔偿10000元的请求,虽然其提交病志,但被告否认是其所为,因原告举证不能,且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2015年左右发生,此请求亦不予支持。关于原告主张某某均分担对郑福海的债务393370.50元的请求,由于被告否认存在借贷关系,因此,原告此请求系另一法律关系,可由相关权利人另行主张。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位于金州新区中长街道解放路××号××单元××层××号、建筑面积80.8㎡、大房权证金新字第2××9号的住宅房屋一处归原告郑某所有;位于金州区中长街道体育场小区××号××层、建筑面积25.54㎡的车库一个归被告孟某所有;被告孟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给原告郑某上述房屋、车库折价款共计8337.50元;
  二、驳回原告郑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12元、评估费14000元,合计15712元(原告已预交),原告郑某与被告孟某平均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满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则按放弃上诉处理。
  本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导致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向法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落款


审判员 王 军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晓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