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朱某、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辽0293民初1301号
当事人 原告:朱某。
被告:张某。
原告朱某与被告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3日立案。本院于2023年4月23日通知原告朱某于三日内向本院交纳诉讼费,原告朱某未在三日内交纳且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朱某撤回起诉处理。
落款
审 判 员 张金霞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赵 婧
书 记 员 孙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