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某、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邹某、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辽0214民初2716号
当事人 原告:邹某。
被告:张某。
审理经过 原告邹某与被告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邹某于2023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邹某撤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邹某负担。
落款
审判员 车延滔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徐祺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