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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牛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3-09-07 17:35:38 210

曹某、牛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曹某、牛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1002民初1000


当事人  原告:曹某。
  委托代理人:刘柏彤,辽宁和至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牛某。
审理经过  原告曹某与被告牛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4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曹某的委托代理人刘柏彤,被告牛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曹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履行离婚协议,给付原告10万元及利息(以1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市场贷款报价利率支付,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给付完毕之日止);二、本案的诉讼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原、被告双方于2022年10月9日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中约定被告一次性支付给原告10万元人民币未履行,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辩称  被告牛某辩称,我与原告离婚时有一个债务5万元分割,以我个人名义借的款,由原告偿还,但是原告至今未归还,另外约定由我给付原告五万元,我目前没给原告这笔钱,也没跟我要过,当初原告也说不着急,现在就直接把我起诉了。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2022年10月9日,原告曹某与被告牛某经辽阳市白塔区婚姻登记处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中第4条约定债务分割:夫妻共有债务5万元人民币,由男方偿还。第五条约定其他:女方一次性支付男方10万元人民币整。
  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曹某提供的离婚协议书及原、被告当庭陈述笔录在卷佐证上述证明材料经当庭举证、质证,并经本院审查,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曹某与被告牛某签订离婚协议书,双方均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离婚协议书的内容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离婚协议书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应按离婚协议书约定的内容履行各自的义务,现被告牛某未按离婚协议书约定向原告曹某支付10万元,故原告曹某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曹某主张的自起诉之日起的利息,因离婚协议书中约定了原告曹某应承担偿还夫妻共同债务的义务,现原告曹某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履行了该义务,故其主张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牛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曹某10万元。
  二、驳回原告曹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50元,原告已经预交,由被告牛某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缴纳,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应予退还原告曹某11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落款


审判员 刘彦超
二〇二三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周明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