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某、江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曾某、江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鄂0112民初4565号
当事人 原告:曾某。
被告:江某。
原告曾某与被告江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9日立案。原告曾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曾某撤回起诉处理。
落款
审判员 孙反修
二〇二三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 高云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