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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某、江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3-09-07 17:37:05 216

曾某、江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曾某、江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0112民初4565


当事人  原告:曾某。
  被告:江某。
  原告曾某与被告江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9日立案。原告曾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曾某撤回起诉处理。
落款


审判员 孙反修
二〇二三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 高云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