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与杜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陈某与杜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沪0112民初18971号
当事人 原告:陈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米敬瑶,浙江近山(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芬芬,浙江近山(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杜某。
审理经过 原告陈某与被告杜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2日立案。原告陈某在诉讼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落款
审 判 员 王 伟
二〇二三年五月四日
法官助理 张恺翔
书 记 员 薛 芹
附法律依据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