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hone: 13911340904 Email: donghai.liu@vip.163.com

何某某、赵某某1等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3-09-07 17:38:50 213

何某某、赵某某1等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何某某、赵某某1等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0302民初1013


当事人  原告:何某某。
  被告:赵某某1。
  被告:赵某某2。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某。
  被告:赵某某3。
  被告:周某某。
审理经过  原告何某某与被告赵某某1、赵某某2、赵某某3、周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4日立案。原告何某某于2023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何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34元,退回原告何某某。
落款


审判员 王作祯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李海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