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某某、赵某某1等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何某某、赵某某1等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甘0302民初1013号
当事人 原告:何某某。
被告:赵某某1。
被告:赵某某2。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某。
被告:赵某某3。
被告:周某某。
审理经过 原告何某某与被告赵某某1、赵某某2、赵某某3、周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4日立案。原告何某某于2023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何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34元,退回原告何某某。
落款
审判员 王作祯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李海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