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某、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
侯某、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3)鲁1725民初3248号
当事人 原告:侯某。
被告:李某。
原告侯某与被告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侯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李某履行郓城县帝景湾小区53号楼2单元602室房屋过户义务;2.请求诉讼费用由被告李某承担。事实和理由:2022年12月5日原、被告协议离婚,协议约定郓城县帝景湾小区53号楼2单元602室房屋归原告侯某所有,现被告不配合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特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李某辩称,其同意协助过户。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裁判结果 一、登记在原、被告名下的帝景湾小区0053幢2单元2-602室,在该房屋符合过户条件时,由被告李某协助原告侯某办理相关过户手续,过户费用由原告侯某承担;
二、双方无其它纠纷。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侯某负担。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落款
审判员 程 英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杜亚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