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某与敖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按撤诉处理裁定书
姜某与敖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按撤诉处理裁定书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104民初3074号
当事人 原告:姜某。
被告:敖某。
原告姜瑶诉被告敖翔宇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3日立案。原告姜瑶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7日内预交相关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姜瑶撤回起诉处理。
落款
审判员 徐 轩
二〇二三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滕瑜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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