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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费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3-09-07 17:40:58 210

李某、费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某、费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青海省德令哈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2802民初564


当事人  原告:李某。
  被告:费某。
  原告李长菊与被告费发财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0日立案。经本院传票传唤,原告李长菊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参加诉讼,本案按原告李长菊撤回起诉处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现原告李长菊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按原告李长菊撤回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按原告李长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长菊负担。
落款


审 判 员 李婉君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日
法官助理 郑皓文
书 记 员 曹晓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