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费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某、费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青海省德令哈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青2802民初564号
当事人 原告:李某。
被告:费某。
原告李长菊与被告费发财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0日立案。经本院传票传唤,原告李长菊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参加诉讼,本案按原告李长菊撤回起诉处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现原告李长菊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按原告李长菊撤回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按原告李长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长菊负担。
落款
审 判 员 李婉君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日
法官助理 郑皓文
书 记 员 曹晓慧